您好,欢迎来到湖北人力资源中心党员之家! [登录] [身份验证]

党委

当前位置: 组织生活

制度正义: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要义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1:36
作者:管理员
来源:方阵网
制度正义: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要义
来源:《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5期作者:杨平 铁镠

一、问题的提出

正义是人类亘古至今追求的价值,亦是思想家思索的永恒话题。从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卢梭、康德,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论述过正义,关于“何为正义”及“如何正义”的思考始终贯穿在人类社会发展之中。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面世后所引发的学术热潮,将正义问题再一次置于世界议题的前台。同时,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伴随艾伦·伍德提出的“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为非正义”问题,英美国家的左翼学者开始了长达三十多年有关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的讨论。对“马克思有没有正义理论?马克思正义观到底是什么?”等一些基本问题,国内学界亟须作出科学的理论回应。对公平正义的思考也正成为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启的改革开放引发了社会变迁和体制转型。到90年代初期,社会不公平现象逐渐明显,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中国社会关于“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的再思考,最终形成了指导改革开放的新共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在此过程中,国内学术界开始回到科学社会主义的经典文本,挖掘和探究马克思正义观,为转型社会的公平正义寻找理论资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较早涉及这一议题的学者认为,马克思既把正义当作去恶求善的阶级道德规范,又把正义看成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法律表述。正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生产方式尤其是生产关系所决定。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正义观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在所得与应得、所付与应付上具有“相称”的关系,即贡献与满足之间的相称、权利与义务的相称、自由与责任的相称。进入21世纪,关于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论述大量涌现。从宏观来看,这一议题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在改革开放实践中,通过深化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阐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及其对当代中国公平正义的意义。二是在思想史演进的过程中,通过与不同时期思想家关于正义理论的对比,探讨马克思正义观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基本观点和历史价值。三是通过整理西方马克思主义阵营的争论,辨析和回应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及其现代建构。从微观来看,这一议题涉及的范围更广,包括马克思正义观的维度、层次、结构、特征、转向等方面的研究。

上述成果为推进和深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学术积淀,对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尽管学者们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理论建构作出了努力,使其轮廓更加清晰且内容更加全面。但是,现有研究对马克思正义观的挖掘和解读仍有不足,存在着自说自话的偏颇与较为悬殊的歧见,尤其对于“什么是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这一关键问题,学界尚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也缺乏充分的讨论。本文从经典文本出发,重新梳理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思考,致力于从制度正义的角度来阐释和理解马克思正义观,厘清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要义,对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二、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超越

在共产主义理论诞生之前,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社会制度层面,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普遍建立,即使尚处在封建专制的国家也因受到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的冲击而动荡不已。在马克思主义诞生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形成之前,自由主义正义观成为不可撼动的不二价值观选择。

自由主义正义观是自由资本主义价值观的核心组成部分,亦是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建构的意识形态。近代以来,无数自由主义思想家都试图为社会正义找寻一个客观的、普遍的基础。洛克认为,社会正义来自自然法。自然法被视为合乎正义的永恒法则,它与人的理性相通,并可以为人的理性所把握。自然法赋予了社会个体不可剥夺的自我保存的权利。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是保护和实现各种天赋人权的社会。卢梭坚信,社会正义源于人的自我立法。因为,拥有善良意志和道德本性的人可以相互约定,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公共意志。康德则强调,社会正义根植于人的实践理性。正是因为有实践理性能力,人才可以自我立法,建立道德的绝对命令。社会正义就是按照先验的自然法或道德绝对命令,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的方式实现的。自由主义正义观通过“自然法”“天赋人权”“自我立法”和“实践理性”,从逻辑上给定了公正社会的法则和运行机制,为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合法性基础。高擎“自由、平等、博爱、人权”大旗的资产阶级革命,则在推翻专制王权的过程中,把人从人身依附关系的等级制度中解放出来,通过所谓民主、法治的路径,完成了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制度化建构。

然而,资本主义制度在马克思这里遭遇到了迄今为止最彻底的革命性批判。尽管如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甚至没有明确声称资本主义是不正义或不平等的”,但马克思基于社会实践对资本主义这一不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描述和谴责,以及推翻资本主义代之以共产主义正义制度的科学论述,形成了马克思正义观的主要内容。正是伴随马克思主义的形成与发展,马克思正义观不断得到彰显。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马克思正义观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与科学社会主义形成一体两面的互应关系。国内学界基本认同,马克思正义观“有一个历史性的生成过程”,马克思对正义问题的思考贯穿在其思想形成的全过程。

(一)早期的马克思正义观

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对正义的探究处在纯思辨阶段,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借助伊壁鸠鲁的原子世界,马克思展现了以凸显“人的价值、尊严、自由与平等”为核心的社会正义图景,即“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自由是自我意识的本性,“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自由和平等具有普遍性,自我意识、自由、平等无一不是正义的基础。尽管这一时期马克思的作品很少直接出现“正义”一词,但他通过对自我意识、自由、平等和法等观念的论述,实际上已经切入正义问题。

从纯思辨开始走向社会实践来审视和批判社会现实是马克思早期正义观发展的重要阶段。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针对当时德国的社会现实问题,马克思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激烈地抨击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捍卫思想自由;强烈抗议普鲁士当时的区乡建制制度,维护人人平等;深刻揭露离婚法草案、林木盗窃法等封建法规的专制色彩和反动性质。这一时期的马克思正义观“具有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倾向”,尽管此时其人民立场与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具有相当大的差异”,但马克思吁求自由、民主、正义价值观的思路仍然没有跳出“黑格尔式的法哲学论证模式”,其解决问题的路径仍然受“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正义观的羁绊”。

(二)走向成熟的马克思正义观

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法哲学、论证资本主义异化的本性和揭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规律,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社会多层面的深刻批判和否定,实现了对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超越,彰显了马克思正义观走向成熟的制度正义内核。

首先,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批判,匡正了被黑格尔颠倒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他指出,“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仿佛是黑暗的天然的基础,从这一基础上燃起国家的火炬”。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在‘立法权’以前,市民社会即私人等级并不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要使这个等级本身获得存在,就必须认为这一等级的真正的组织、真正的市民生活是不存在的,因为立法权的等级要素恰巧负有认定私人等级、市民社会不存在的使命。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脱离自己固有的、真正的、经验的现实性,因为作为国家的理想主义者,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他不同于他的现实性,而且是同它对立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现代国家”观念要求立法者必须超越私人利益。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也是“针对自由主义的自然法理论的批判”。从正义的视角看,这“是马克思对自己正义观念的反思与批判的开始”。

其次,马克思通过对先天不足的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客观剖析,论证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合理非正义性。自由主义正义观从所谓“自然状态”的人性出发,把人的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作为裁判正义的基准和必要条件。而马克思认为,尽管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迄今为止世界制度范围内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是,这种分离造成人的主体性的丧失和利己的人。在以私有制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存在方式是活动的私人个体。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被异化成被资本摆布的玩物与工具,不管是别人还是自己。相应地,市民社会的成员也就成了“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成为“利己主义的人”。自由主义正义观所主张的自由就成了“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所形成的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和全面关系,渗透着阶级的私利,虚幻地凌驾于个体之上,破坏着个体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个人处于异己的、片面的社会关系之中,受制于各种盲目的偶然因素的支配,丧失了个性和自由。

马克思首次提出“异化劳动”理论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认为,“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性只能导致“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工人的产品越完美,工人自己越畸形;工人创造的对象越文明,工人自己越野蛮;劳动越有力量,工人越无力;劳动越机巧,工人越愚钝,越成为自然界的奴隶”。劳动者越是通过劳动去占有外部世界,创造生活资料,他就越是失掉外部世界和生活资料,并受到自己劳动产品的支配和奴役。资本“不顾一切和毫不留情地力求把整个工人阶级弄到这种极端退化的绝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劳动条件和劳动产品具有的与工人相独立和相异化的形态,随着机器的发展而发展成为完全的对立”。异化劳动形成了价值形态的社会剥削,剥削使工人成为一种受到无限盘剥和残害的商品与工具,而且这种剥削延伸到了阶级内部和家庭内部。货币成了社会中主宰一切的万能之神。总之,资本主义是一个不合理的社会,是一个剥削社会大多数生产者并使他们丧失人格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有的人都处在异化状态中。克服异化的方法不只是思想,更应该是共产主义行动。

最后,马克思通过科学论证资本主义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两个必然”规律,指明了超越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方式与路径。剩余价值既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和绝对规律,又是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条件。追求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就是不断刺激资本积累和无限地扩大资本主义再生产,从而导致社会资本关系的两极化,“一极是更多的或更大的资本家,另一极是更多的雇佣工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是社会结构矛盾和贫富悬殊日益扩大的过程;既是资产阶级财富的积累过程,也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贫困积累的过程。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使得生产力已经不再是生产的力量,而是破坏的力量。随着生产资料的日益集中和生产程度的高度社会化,资本主义的制度外壳已经无法承载与之相容的社会生产关系。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使占有方式适应生产力和交往的普遍性质,废除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确立起生产资料的全体成员共同占有。这样,私人占有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被全社会共同占有的共产主义正义制度替代就是历史必然。

三、制度正义的双向表征

正义一直是“各社会中最基本的、有机的、统治的、最高主权的原则……用来衡量一切人类行为的标准……在任何冲突下人们所诉诸的最高裁判官”。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从根本上讲,正义乃是一个法权概念或法定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相联系的概念。因此,作为生活在社会生活和政治国家中的个体,人的事实法律地位、权利保障和责任义务等状况,基本可以作为衡量制度文明程度的标尺。客观地讲,资本主义敲开了人类近代历史的大门。无论是从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增长还是政治文明发展来看,资本主义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所起的巨大作用都得到了马克思充分肯定。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十分精辟地描述:“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资产阶级革命浪潮涤荡了吃人的封建礼教,摧毁了落后的宗法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在思想启蒙运动、工业革命、科技发展与殖民扩张的多重夹持下,资产阶级在不到一百年的统治中所创造的成果,远远超过了有史以来人类创造的全部财富的总和。但是,以剥削和资本统治为根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非正义的,它既造成人的异化和社会的日益矛盾与分裂,也造成全球资本的统治和世界剥削的战争。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资本之间的交易正义只是表面的“戏法”,其背后的本质则是“文明的和精巧的剥削手段”。要实现人类的解放,就要进行社会根本制度的伟大变革,这样才能创造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新天地。

马克思对非正义的资本主义进行系统的制度批判之后,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并勾勒出共产主义正义制度的社会形态。区别于以往所有的社会运动,共产主义推翻一切旧的剥削制度的生产与社会关系基础,建立起一种基于生产力发达、物质丰裕和个体自主的自由人联合体。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不是非正义社会的偶然突变,“一切自发产生的前提”是“先前世世代代的创造”,是人类社会先进性充分发展的累积而最终产生的质的飞跃与变革。“因此,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这就是为这种联合创造各种物质条件,把现存的条件变成联合的条件。共产主义所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的一种现实基础,它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因为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也就是说,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新型的正义制度,它是摆脱和替代了具有阶级压迫的政治国家而结成的基于劳动的新型共同体。从批判非正义的资本主义到构建正义的共产主义,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要义是制度正义。

(一)政治制度正义:从政治主体的确立到自由人的联合体

“人是主体”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并且这一观点在人从被动的奴役状态走向主动争取自我解放的过程中得到了确证。整个世界因为人的实践活动而日益变成“人化”的世界,自然界日益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同时,人具有政治主体性。亚里士多德提出人是“天生政治动物”,马克思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的政治主体性的最根本属性在于,人是主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体,是主体权利与主体责任(主体义务)的有机结合。人的政治地位的确认和政治主体性的高扬是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向。人类社会历史是一个不断解放人的过程,人的主体性将依次经历从依附到独立再到自由的三个阶段。相应地,社会要经历马克思所说的三种形态,即“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基础上的自由个性”。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制度的实质正义根本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民主始终要受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剥削制度限制。“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对无产阶级来说,除在市场上自由、平等地出卖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只能沦为财产所有者的奴隶。无产阶级要获得人的尊严和应有的权利,就必须进行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的专政,实现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革命转变时期,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力需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提高的过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人们逐渐摆脱对物的依赖,社会交往的扩大和分工带来了个人的进步,劳动从生活的手段逐渐变成生活的需要,使个人在某种意义上得到了自由的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个体自由充分的发展会使整个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发生前所未有的改变。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因而个体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工作,并且可能成为各个领域和行业的能手。共产主义社会是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在共产主义社会,“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个体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主义因而也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概言之,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后经过无产阶级专政下的人民民主,最终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即依次经过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直到共产主义,人的主体性才能达到理想的完美状态。只有共产主义这种新型的劳动者共同体,才是实现人之为人的正义制度。共产主义这一自由人的联合体,才是阶级国家最终的政治发展目标。

(二)经济制度正义:从“按劳分配”走向“按需分配”

如果说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主要是政治制度保障的结果,那么分配正义、结果正义主要是经济制度所能达到的目标。“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这主要是因为,作为一种剥削制度,资本主义没有按劳分配,而且因为没有在生产的可能性范围内满足人类的需要,更不用说满足生产者的所有需要”。基于此,马克思提出的未来社会的分配原则是从“按劳分配”走向“按需分配”。

由于社会主义不是在其自身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是脱胎于资本主义甚至前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由于存在社会分工,劳动仍然具有私人性质,因此,以劳取酬、按劳分配成为取代资本剥削的基本制度。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回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这种公平正义原则有效地解决了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分配问题。同时,马克思认为,作为联合体的社会主义的劳动者“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也就意味着,在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中,事实上已经包含着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内容。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的“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

尽管社会主义通过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而建立起平等权力,以按劳分配的制度正义终结了阶级剥削,但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进步仍有“缺陷”。由于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在事实上存在禀赋差异,他们会作出不等的生产贡献并获得不同的报酬,这势必加剧同等权利适用于不平等的个人所带来的物质的不平等。此外,个人的需求不同会引发物质的不平等。正是因为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把人仅仅视为抽象的劳动者,而未能把这个劳动者视为有丰富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具体的人,因而只有到了个人全面发展、生产力增长使“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在物质方面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充裕富足的生活,而且在精神和身体方面保证他们获得充分自由全面的发展。

在马克思看来,非正义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导致了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同劳动者相异化,人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而这些异化又造成了人与人相异化。非正义的资本主义必然要被正义的共产主义所代替。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按需分配”是正义制度的必然要求,而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社会由初级向高级发展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四、马克思正义观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我们建党建国的经验总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理论概括,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行动指南。经过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解放和提升,社会生产关系得到了相应的协调与促进,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着力奋斗实现的目标。尤其在面临国际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百年未有之变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稳致远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都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持守人民的政治主体价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制度建设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正义观的必然要求。

(一)坚守人民的政治主体价值,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只有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社会主义事业才能繁荣兴盛。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无论从中国共产党的初心还是从新时代的使命来看,坚持党的领导的工具理性都是为实现人民民主和共同富裕的价值理性服务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体只能是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人民。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同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结合起来,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治理国家。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把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同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结合起来,使国家各项政策、措施更加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更加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其次,要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一是突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优势,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功能。加快和丰富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实践,在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推进协商民主发展,完善决策过程中协商民主落实机制,不断汇聚民意和社会共识。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各民族团结,在平等友好的交往交流交融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三是规范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从法治化着力,不断扩大基层直接民主,切实增强基层群众自治能力。发挥社会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力量。

(二)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已经成为制约人民生活质量普遍提升的最大现实障碍。党的十九大作出的这一重大政治论断,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更好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明了方向。

对于正义制度而言,始终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效率优先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以更加注重公平不断调整生产关系,才能确保社会平衡充分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和谐。要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就必须贯彻创新为第一动力、协调为内生特点、绿色为普遍形态、开放为必由之路、共享为根本目的的新发展理念。对于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优势。

与基本的经济制度相适应,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同时,使各种生产要素积极参与分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各种资源优势,尽量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求。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市场机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效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以法治来规范和保障政府职能更好发挥,不断调整发展战略,完善各项社会政策,构建更加完备、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聚焦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改善民生,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在公平对待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原则,尤其是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使社会个体更加自由和更有尊严,努力实现共同富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公平正义从来都不是抽象的哲学命题,而是体现在具体日常生活中的价值。它既需要形式程序上的运行机制,更需要实质性结果的落实和反映。如果不能兼顾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任何声称正义的社会都无法实现真正的正义。说到底,社会正义需要制度正义的绝对保障。制度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只有制度正义才是能够确保国家与社会正义的利器。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视角出发,制度正义就是国家和社会的制度设计要体现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价值,制度运行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社会发展繁荣和社会秩序稳定。具体来说,在政治制度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经济制度上,通过体现适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确保人民的“应得”与“所得”最大程度地接近。在社会制度上,努力提升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把过有尊严的生活作为改善民生的基础和前提。在文化与科技制度上,通过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不断塑造时代新人,激发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科学技术和道德水平。在生态制度上,通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关系,可持续地为整个生命共同体营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五、结语

社会发展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更不会是一路坦途。尤其在面对当前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高涨的“百年未有之变局”,正义制度更需要持续地建构。在这种背景下,审视和研学马克思正义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迈上了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面临着更多发展中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外来的压力和物质层面的困难从来没有压垮过我们,也未曾阻止和中断中国发展的进程。相反,习惯逆境和不断抗压锻造出了中国共产党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和敢于斗争的革命精神。

以人民立场和人民观点来审视今天中国社会的发展,矛盾与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人民主体性的高扬、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仍需要完善正义制度。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正义的制度,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是正义的事业。马克思正义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永续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治保证。中国共产党应该始终坚持马克思制度正义的要旨,执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价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朝着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迈进,以更好地推动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本文为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凤翔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问题研究”(批准号20CZ9)和“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重点研究项目“陕西数字乡村建设研究”(批准号SX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